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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则解读之证据的审核认定

2020/5/11 8:59:20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证据规则用了85~92条8个条文全面详细规定了证人作证制度中的证据的审核认定。子伦律师将适时分期推出新证据规则系列解读,今天分享的是证据的审核认定。
  【新证据规定原文】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八十七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八十八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第九十一条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第九十二条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条文主旨】
  第八十五条承继2001年《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是证据裁判主义和认定证据的基本原则的规定。第八十六条系新增条文,是提高和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的规定。第八十七条由2001年《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修改形成,是关于单一证据审核认定的规定。第八十八条承继2001年《证据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是关于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核认定的规定。第八十九条系新增条文,是关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如何审核认定的规定。第九十条在2001年《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基础上修改形成,是关于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的规定。第九十一条系新增条文,是关于公文书证的复制件、副本、节录本证明力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补充和细化。第九十二条系新增条文,是关于私文书证审核认定规则的规定,包括私文书证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形式真实的判断及瑕疵私文书证的认定三方面内容。
  【解读如下】
  实务中,对当事人主张的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性事项有关的事实认定,人民法院既要按照司法解释所确立的低于一般证明标准的标准为依据进行认定,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与此同时,要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迟延诉讼程序进行事件的发生。
  对单一证据的合法性认定:证据形成合法性、证据形式合法性、证据认定合法性。
  对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关联性的审查,应当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单个的间接证据必须在数量上形成足够的优势。2.在一定数量基础上的单个间接证据必须通过逻辑推理的方式,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以显示其具有充分的证据力。3.各个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主要待证事实之间不能产生合理因素以外的矛盾性。4.由各种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明体系,在证明优势所具有的高度盖然性上,必须足以排除现有条件下的任何其他可能,并且得出的结论应具有唯一性。满足以上条件时,间接证据就可以起到直接的作用,具有相当于直接证据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