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潘美辰律师受邀在高密电视台“法治高密”栏目针对民法典热点问题作普法宣传(第二期)
2020年6月10日,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潘美辰律师受邀在高密电视台“法治高密”栏目针对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普法宣传。
潘美辰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具体规定针对主持人提出的以下热点问题给出了详细解答。
一、高空抛物被大家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些年,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件在各个地方频频发生,那么高空抛物由谁来承担责任,民法典又如何保障了我们“头顶的安全”呢?
1、民法典首次在条文中明确了“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2、民法典新增了追偿规则,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3、民法典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对高空抛物具有防范义务,条文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倒逼物业出手拦截高空抛物,对于化解高空抛物这一城市顽疾,具有现实意义。
4、民法典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条文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就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同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当下的我们,正生活在一个信息爆炸的互联网时代,同时它也给我们的隐私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轻点搜索就能知天下的今天,我们的隐私又该如何安放?
关于人格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该条规定将在我国肆虐多年的广告电话、垃圾邮件、宾馆偷拍、泄露个人信息等不法行为一网打尽。
此外,民法典作为“私法”,借助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威,对“公权力”也作出了必要的约束。其第1039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职业伦理也在民法典中得到强调。与此相关,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现实生活中,许多女性受到不同形式的性骚扰,且这些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制止和制裁。性骚扰发生后,大多数受害者经过反复权衡利弊,通常选择沉默,那么怎样的行为构成性骚扰,遭遇性骚扰该怎么办?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人格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并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如何认定性骚扰进行了明确,要求相关单位履行预防、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全面建立起反性骚扰制度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这是首次承认无论男人还是女人都有免于性骚扰的权利。性骚扰的侵害对象不再仅限于女性。其次将文字、图像等方式纳入了性骚扰的行为内容,第三,明确了单位对性骚扰的预防、受理和查处义务,第四,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经济利益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四、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可能会因为一时冲动就放狠话、闹离婚。很多不理智的婚姻破裂甚至因为一点小事、一时赌气,就让原本和谐共处的家庭关系分崩离析,现如今离婚率越来越高,家庭和谐该如何稳定?
在我国的现行的离婚程序分为两种,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针对协议离婚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双方协商一致向民政局提交离婚申请材料后,30天冷静期内,男女任何一方反悔或不愿意离婚,可以直接向民政局申请撤回。如果,30天冷静期内,男女双方的离婚心意已决、离婚态度坚定,两人都没有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申请的,且在冷静期满的第二个30天内共同前往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双方则离婚成功,若在第二个30天期满未共同领取离婚证的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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