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案例】张某诉门某继承析产纠纷
案件介绍 :张某诉门某继承析产纠纷
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
被告:门某
三原告与被告系继父与继子女关系,2000年12月1日被告与三原告之母马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2017年5月29日三原告之母马某死亡, 截止到三原告之母死亡时,在被告门某名下有高密市某村的房屋四间,该房屋注明的建造时间为1985年,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时间为2006年,在原告母亲 马某名下有存款7万余元。双方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房屋以及对其母亲马某、继父门某名下的存款进行依法分割。
我所张芳芳律师代理本案的被告,在接受被告的委托后,我方积极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调查的结果初步作出判断,原告主张的房屋属于被告门某与其前妻的共同财产,尽管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办理时间为2006年,但实际建造时间为1985年,根据物权法之规定,房屋自建造时取得,因此该房屋属于被告门某的个人财产。马某名下的存款属于马某与门某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7万余元首先有被告的一半所有权,剩余部分才作为遗产由四个继承人平均分配。
本着维护家庭和睦的原则,我方多次与原告的代理人进行协商,积极协调被告,努力做被告子女的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跟原被告双方明 确了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各方名下财产的权属认定进行了深入分析,最终在各方努力下,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门某名下的四间房子属于门某所有,三原告母亲马某名下账户的存款7万余元全部归三原告所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点评:本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是法官苦口婆心的多次协调及双方代理人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最终取得的结果,也是令双方皆大欢喜的结 果。本案以调解结案,不仅对双方的感情伤害最小,也是对维护双方家庭和睦、稳定社会秩序的最佳方式。在遗产继承纠纷中,贯彻的基本原则是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根据法定继承,首先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其次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本着养老育幼、保护弱者,权利义务一致,充分发挥遗产效应的原则对财产进行分割,才能取得案件的圆满成功。
编辑 : 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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