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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则解读之“书证提出命令”

2020/5/8 9:03:45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证据规则用了45~48条4个条文全面详细规定了证人作证制度中的书证提出命令。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将适时分期推出新证据规则系列解读,今天分享的是书证提出命令。
  【新证据规定原文】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条文主旨】
  第四十五条系新增条文,是关于“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进行的完善和补充。第四十六条系新增条文,是关于对当事人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的审查处理的规定,目的在于保障双方发表意见的机会和进行辩论的权利。第四十七条系新增条文,是关于“书证提出命令”客体范围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系新增条文,是关于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都是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基础上完善、整理形成。
  【解读如下】
  书证提出命令主体范围包括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主体及相对方,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规定,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申请人,而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当事人的范围应当理解为广义的当事人,包括诉讼中的原告、被告,也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的被告型第三人。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申请书关于“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的要求,隐含着对书证存在的证明要求。但书证存在以及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事实,有时并非需要证据证明,申请人能够陈述充分理由、足以让法官确信前述事实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事实存在的认定。

                                                            本文由子伦律师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转自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