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规则解读之免证事实
2020/5/8 9:06:33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证据规则用了第十条全面详细规定了证人作证制度中的免证事实。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将适时分期推出新证据规则系列解读,今天分享的是免证事实。
【新证据规定原文】
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在2001年《证据规定》第九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的基础上整理、修改形成。是就有关事实在诉讼上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规定,是关于诉讼上自认之外免证事实的规定。
【解读如下】
自然规律是人们通常所感知的客观现象及周而复始出现的具有内在必然联系的客观事物。所谓定理、定律,是指在科学上、在特定条件下已被反复证明的客观规律和必然联系。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一定区域内为具有一定知识经验的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事实是否众所周知,应从具体社会生活是否依通常知识或经验所知悉而定。
【新证据规定原文】
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在2001年《证据规定》第九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的基础上整理、修改形成。是就有关事实在诉讼上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规定,是关于诉讼上自认之外免证事实的规定。
【解读如下】
自然规律是人们通常所感知的客观现象及周而复始出现的具有内在必然联系的客观事物。所谓定理、定律,是指在科学上、在特定条件下已被反复证明的客观规律和必然联系。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一定区域内为具有一定知识经验的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事实是否众所周知,应从具体社会生活是否依通常知识或经验所知悉而定。
推定的事实,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按照经验发展,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其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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