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规则解读之证人保护和伪证制裁
2020/5/14 10:33:41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证据规则用了78条全面详细规定了证人作证制度中的证人保护和伪证制裁。子伦律师将适时分期推出新证据规则系列解读,今天分享的是证人保护和伪证制裁。
【新证据规定原文】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系新增条文,是关于证人保护和伪证制裁的规定,对保障证人权利,维护诉讼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有关内容是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基础上整理、归纳形成。
【解读如下】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必须诚实和善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禁止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
2.禁止反言;
3.禁止以不正当的方式形成有利于己的诉讼状态;
4.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5.禁止诉讼欺诈。
在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就其知道的案件事实如实、完整、连续的作出陈述。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只有在获得法官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对证人进行询问。未经法官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旁听人员等实施的打断、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新证据规定原文】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系新增条文,是关于证人保护和伪证制裁的规定,对保障证人权利,维护诉讼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有关内容是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基础上整理、归纳形成。
【解读如下】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必须诚实和善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禁止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
2.禁止反言;
3.禁止以不正当的方式形成有利于己的诉讼状态;
4.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5.禁止诉讼欺诈。
在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就其知道的案件事实如实、完整、连续的作出陈述。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只有在获得法官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对证人进行询问。未经法官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旁听人员等实施的打断、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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