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规则解读之质证
2020/5/13 9:23:51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证据规则用了60~62条3个条文全面详细规定了证人作证制度中的质证。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将适时分期推出新证据规则系列解读,今天分享的是质证。
【新证据规定原文】
第六十条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二条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条文主旨】
第六十条由2001年《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修改形成,是关于质证规则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的补充、完善。第六十一条在2001年《证据规定》第四十九条的基础上进行文字修改形成,是关于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质证的要求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进一步细化、补充。第六十二条由2001年《证据规定》第五十一条修改形成,是关于质证程序的规定。
【解读如下】
质证的内容:1.证据的真实性,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本身是真实的,而非伪造的。2.证据的关联性,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与其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及联系程度。3.证据的合法性,一是证据应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二是证据应通过合法方式取得。
【新证据规定原文】
第六十条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二条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条文主旨】
第六十条由2001年《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修改形成,是关于质证规则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的补充、完善。第六十一条在2001年《证据规定》第四十九条的基础上进行文字修改形成,是关于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质证的要求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进一步细化、补充。第六十二条由2001年《证据规定》第五十一条修改形成,是关于质证程序的规定。
【解读如下】
质证的内容:1.证据的真实性,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本身是真实的,而非伪造的。2.证据的关联性,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与其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及联系程度。3.证据的合法性,一是证据应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二是证据应通过合法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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