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 网站
你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新证据规则解读之证据交换

2020/5/13 9:22:26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证据规则用了56~58条3个条文全面详细规定了证人作证制度中的证据交换。子伦律师将适时分期推出新证据规则系列解读,今天分享的是证据交换。
  【新证据规定原文】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五十七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条文主旨】
  第五十六条由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修改、完善形成,是关于证据交换时间的确定、证据交换与举证期限关系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承继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的内容,是关于证据交换的具体操作和功能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由2001年《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的整理、修改形成。是关于再次证据交换的规定。
  【解读如下】
  证据交换适用的证据范围:主要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交换。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习惯于证据交换的范围多以书证为主,而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则往往采取“一步到庭”的方式。
  证据交换的主要方式:法院召集当事人在场当面交换证据,其区别于正式的庭审,虽然当事人在场,但是不对外公开,程序运作较为灵活,不严格区分庭审调查、辩论、调解、最后陈述等阶段。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和固定的争议焦点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