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集成》未成年人犯罪免于刑事处罚应满足的条件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免于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11日,法释{200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15. 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轻微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对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刑事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好善后,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8日,法发{20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诉郝卫东盗窃案(判决时间:2010年1月14日,一审法院: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判刑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罚处罚。在审理盗窃案件中,盗窃数额是判断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综合考虑案件其他情节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如果盗窃犯罪的案情特殊,综合判断犯罪情节确属轻微的,即使犯罪数额巨大,也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判断某一盗窃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的“情节轻微”,要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形象、退赃情况及社会反映等情况。客观评价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在案件具有特殊的事实、情节等情况下,要切实贯彻落实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做到正确裁量、罪刑相当。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总第175期)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正确执行该条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条件:
(1)适用该条的成年罪犯应当首先是符合本法第72条的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这是前提条件;
(2)未成年犯罪还必须同时具有该条例列举中一项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需要特别强调的,一是该条是对本法第37条规定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所作的解释,具体执行中应当防止机械的对照该条规定对号入座,特别是对该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共同犯罪中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两种情形,在决定是否应予免予刑事处罚时,要注意结合具体个案情况总是考虑,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并且确实属于“情节轻微要判处刑罚的”,才应当免予刑事处罚。二是各级法院少年法庭对依法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严格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1、42、43条规定的要求,坚持依法做好判后未成年罪犯的跟踪帮教、预防重新犯罪的向后延伸工作,以便巩固少年法庭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张军主编:《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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