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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新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2017/10/13 14:32:35      点击:

最高法最新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子伦律所小编现将关于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无效的处理原则整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该纪要效力等同于司法解释—编者按)第19条:


对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是这么规定的:


1 . 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2 . 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那么,哪些地区是国家确定的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目前国家出台了这么四个文件:


1 . 2015年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确定了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名单如下:


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2 . 2015年8月24日,《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开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3 .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确定上述地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具体名单如下:



4、2017年8月21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制定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除上述地区之外,在非试点地区,仍然坚持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则!


那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该怎样具体考量呢?具体可以参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9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司伟撰写的《关于物权纠纷案件审理的疑难问题》。现将该文中就常见的因征地拆迁补偿利益分配而引发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处理原则摘录如下:


农村房屋被征收后,一般有两种补偿方式,即调产安置与货币补偿,由于各地具体补偿标准不同,农村房屋的产权人常因补偿方式不同而获利差别名明显。基于房地一体的原则,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时,一般有三种补偿模式:一是仅对房屋进行补偿;二是对房屋和土地分别补偿;三是不区分房屋和土地,确定一定的方案进行补偿,其中第二种模式涉及了农村宅基地的补偿,与特定身份密切关系。而第一、三种则无需考虑特定身份的问题。故第一、三种模式下,对双方损失参照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各项补偿标准确定;对于第二种模式,由于拆迁补偿的针对占用土地的补偿,与原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相关联,建议该部分费用应有出卖人享有。在货币补偿形态,出卖人在取得安置补偿款后,应将其中的大部分直接赔偿给买受人;在调产安置形态,可以按安置房市场价格由双方合理分配,并确定安置房归一方所有,取得安置房的一方按前述的损害赔偿模式原则由法院确定分配比例向另一方找付差价。关于特定补偿款项的分配,比如临时过渡补贴损失、搬家补贴损失、搬迁误工费、提前搬迁奖等,该部分费用的产生与房屋使用人的使用行为密切相关的,是对拆迁前房屋实际居住人的补偿,与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关系不大,故应当归拆迁前房屋实际居住人通常为买受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