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集成》关于借贷事实与欠款数额的认定
关于借贷事实与欠款数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陈刊、桂林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泰安借款合同纠纷在审审查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805号民事判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陈刊、融合公司应否偿还陈泰安2120万的问题。本案中。陈泰安提供一份《借条》,诉请陈刊、融合公司偿还2120万元借款。对此,陈刊、融合公司完全予以否认。
首先,对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欠款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已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的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陈刊、融合公司自2005年以来为开发项目,多次向陈泰安借款及还款。2009年6月10日,陈刊到陈泰安开办的桂林市同德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办公室,与财务人员邓庆逸对以前的借款和还款情况进行对账,确认陈刊、融合公司总计尚欠陈泰安2010万元。当日,陈刊出具上述《借条》,并在该《借条》上加盖融合公司印章后,将此前的有关欠条收回。由此可见,《借条》与双方在2009年6月10日之前的借款及还款具有直接的关联关系。也就是说,《借条》系双方对2009年6月10日之前的借款及还款进行对账后一致达成的结算意见。此后,陈刊,融合公司与陈泰安之间具有欠款关系,并无不当。陈刊、融合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借条》及《还款计划》系在受陈泰安威胁的情况下作出而应无效的理由,因其为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对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现金借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款金额的大小、相互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陈泰安成陈刊、融合公司以前借款既有银行转账又有现金,其已无法记清。由于《借条》系双方对2009年6月10日以前的多次借款及还款进行对账后一致达成的结算意见,而此前的有关欠条等交付凭证又由陈刊。融合公司以往究竟向其借款多少。从陈刊、融合公司提供的有关银行转账凭证来看,亦仅能说明双方以前的借款中,陈泰安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共计向其交付1050万,其通过银行转账的刑事共计向陈泰安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共计向陈泰安还1539万元。但对陈泰安是否仅以银行转账形式交付本金,陈刊、融合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这种情况下,这些银行转账凭证也就不足以证明陈泰安在双方以往的借款中仅向陈刊、融合公司交付过1050万元本金。考虑《借条》涉及以前的多次借款系陈刊、融合公司为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二陈泰安亦从事房地产经营,无法完全排除其以现金形式向陈刊、融合公司交付过本金。换言之,陈刊、融合公司提供在以前发生的有关银行转账凭证,不足以反驳在后双方为结算以往借款及还款而一致达成的《借款》。据此,二审判决采纳《借条》,认定陈刊、融合公仍欠陈泰安2120万元,并无不当。陈刊 、融合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其乙不欠陈泰安2120万元的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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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 :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集成 》 民事卷
编辑 : 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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