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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成立工伤?

2021/1/20 16:35:51      点击:

                            

员工未告知单位提前下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成立工伤?

观点一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成立工伤

山东高院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行申594号

观点概括:参照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函[2004]373号)《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精神,职工是否违反劳动纪律与能否作出工伤认定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或早退情形,也只是涉及违反单位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影响人社部门对受害人“上下班途中”性质的认定。

观点二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成立工伤

安徽高院案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行申703号

观点概括:职工关于工伤认定的“上下班途中”需考虑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因此,如若超出上述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范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根据单位提供的劳动记录管理制度等证据,参照正常的公司上下班时间,员工属提前离岗,该行为不符合上下班的合理时间。

【娓娓道来】

首先,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维护弱势群体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限制其享受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取消原《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的规定,即体现了这一立法目的。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并没有对“上下班途中”的概念作出明确解释,更没有将“上下班途中”限定为“正常上下班途中”。所以在理解这一概念时,应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受伤职工的解释。职工提前下班回家与正常下班后回家一样均属于“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均属于“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

再次,职工提前下班的行为违反的是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丧失工伤保险待遇。

【分析建议】

员工:确有提前离岗的事由,应当及时通知单位管理人员,不要擅自离岗,无规矩不成方圆。

单位:应当完善单位考勤等管理制度、依照法律规定,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要只满足于一个老板的身份,而要做一名胸怀天下的企业家!